查看原文
其他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如何监管?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

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风险,

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12月7日,珠海市教育局草拟了《珠海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看看吧!


《办法》适用于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方式预收培训费用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市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校外教育培训的机构。


《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含以现金形式收取)。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风险防范、协同治理的原则。学员(含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是预收费资金的主要责任主体。学员应当认真甄别校外培训机构,理性参加培训,优先选用纳入资金监管的培训服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资金监管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预收费的资金缴存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校外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遴选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定托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存在跨区多个办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校外培训机构在机构住所地区属范围内选择一家托管银行开设唯一专用存款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托管银行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相关预警信息等操作。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其它账户或控制人个人账户。对于已收取的各类预收费款项,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划转至专用存款账户。


对于需要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交变更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原托管银行将监管项目资料及存量资金一并切换到新的存款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本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专用存款账户的预收金额、剩余(未培训课时)金额、学员人数等基本信息。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以消费贷、培训贷等贷款方式缴纳的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的方式运营。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贷款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专用存款账户内的款项仅作为托管银行的一般性存款,托管银行不可挪作投资、理财等其他用途。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仅允许托管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和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约定划转到结算账户。对划转到结算账户的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可按需支取使用。


托管银行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方式,采用“一课一销”方式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的方式进行。学员购买培训课程或者服务的费用,直接转入专用存款账户。预收费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


在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基础上,鼓励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为学员提供进一步保障。


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托管银行定期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信息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存管金额10%或者单个月累计支出金额超过存管金额50%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一般为资金出现异动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目前,《办法》

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


市民可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或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看《办法》全文

及提交个人意见。


通过建立健全预收费监管制度,

加强对预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风险,

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来源|珠海政府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教育局

政务服务“一窗通办”!珠海出台新工作规程→鹤港高速二期即将正式通车!还有这些交通项目建设传来好消息→“生鲜灯”禁用首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告诫书机不可失!珠海多岗位招人,大量事业编制!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